2.3 平面布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5.1.13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3 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m2
        4 应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5 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2)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3)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4)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5.1.15 当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以外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3 应按本规范第9章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5.3.3 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1.7条的规定。
5.4.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3 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4 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6 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8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9 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的有关规定。
5.4.3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
      2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8.0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5 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5.4.4 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进入建筑物内的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2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3 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4 供锅炉及柴油发电机使用的柴油等液体燃料储罐,其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或第4.2节的有关规定。
5.4.5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设置在民用建筑内。
5.4.6 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居住部分完全分隔,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2 其他功能场所和居住部分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应分别按照本规范中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居住部分的层数确定应包括其他功能部分的层数。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1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2.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
        4.1.2.3 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窗;
        4.1.2.4 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1.2.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4.1.2.6 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4.1.2.7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4.1.2.8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4.1.2.9 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
4.1.3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 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
        4.1.3.2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3.3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4.1.3.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他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1.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5A 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m2,其他场所为0.5人/m2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A.1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4.1.5A.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
        4.1.5A.3 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可设置一个出口;
        4.1.5A.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A.5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1.5A.6 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4.1.5B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B.1 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4.1.5B.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4.1.5B.3 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B.4 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4.1.5B.5 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1.5B.6 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4.1.6 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4.1.7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m、进深大于4.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4.1.10 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0.2 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11 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1.2 总储量超过1.00m3、而不超过3.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4.1.11.3 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4.1.11.4 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4.1.12 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2.1 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4.1.12.2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4.1.12.3 燃料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
4.1.6 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贮存室。
4.1.7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
4.1.8 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4.2.1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表4.2.1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的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表4.2.1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的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注:1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构件时,
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停车场从靠近建筑物的最近停车位置边缘算起。
       2 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3m。
       3 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2m。

4.2.5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增加2m。
4.2.6 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的规定。

表4.2.6  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

表4.2.6  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
注:1 防火间距应从距车库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但设有防火堤的储罐,
          其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距车库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2 计算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总贮量时,1m³的易燃液体按5m³的可燃液体计算。
       3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车库的防火间距按本表规定值增加25%。

4.2.8 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

表4.2.8  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

表4.2.8  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

4.2.9 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

表4.2.9  汽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

表4.2.9  汽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
3.1.2 人防工程内不得使用和储存液化石油气、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燃料。
3.1.6
      1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2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3.1.10 柴油发电机房和燃油或燃气锅炉房的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第4.1.1条第3款的规定;
        2 柴油发电机房与电站控制室之间的密闭观察窗除应符合密闭要求外,还应达到甲级防火窗的性能;
        3 柴油发电机房与电站控制室之间的连接通道处,应设置一道具有甲级防火门耐火性能的门,并应常闭;
        4 储油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的规定。
4.1.1
      5 工程内设置有旅店、病房、员工宿舍时,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并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且疏散楼梯不得与其他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共用。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2004
8.0.3 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为独立防火分区。
8.0.5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烟分隔措施,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修订,代替《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
6.10.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 218-2010
5.2.8 展览建筑内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等不应布置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2.9 使用燃油、燃气的厨房应靠展厅的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窗与展厅分隔,展厅内临时设置的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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